朱某诉中国建设银行广州市信托投资公司同富证券部等股票、保证金损失赔偿案
文书字号: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995)穗中法经终字第503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6年07月17日
法官解说
法官: 江秀兰 单位:
本案主要涉及三个问题:
一是本案法律关系的性质。首先,自1994年4月原告朱某持身份证等与被告同福证券部签订证券交易协议,二者之间就产生了委托代理的合同关系。双方各自享有协议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如双方对交易密码均有保密的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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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广东省广州市东山区人民法院(1995)东法经初字第65号。
二审判决书: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995)穗中法经终字第503号。
2.案由:损失赔偿案。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朱某,女,34岁,汉族,住广州市。
委托代理人:程滨涛杨文军广州金融海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广州市信托投资公司同富证券业务部。
委托代理人:刘军樊爱华广州市经济贸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市信托投资公司。
委托代理人:刘军樊爱华广州市经济贸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东山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郑采莲;审判员:李胜英;代理审判员:李涛。
二审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冰可;审判员:陆幸平;代理审判员:许群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5年10月12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6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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