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某诉中行吉林信托投资公司上海证券业务部委托买卖股票案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1995)沪中经终字第1181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6年04月12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史晓东 单位:
1994年9月29日至10月7日之间,中国股市正值巨幅震荡之际。沪深股市在短短的四个半交易日连续跌幅累计近41%和39%,又在半个交易日中爆涨,涨幅为39%和24%。如此巨幅震荡的背景下,本案原、被告之间产生了委托买卖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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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上海市南市区人民法院(1994)南经初字第1023号。
二审判决书: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1995)沪中经终字第1181号。
2.案由:委托买卖股票案。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金某,男,汉族,1934年3月14日出生,上海真空电子公司电子二厂退休职工。
委托代理人:胡枝东上海市弘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穆世明上海市弘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中行吉林信托投资公司上海证券业务部。
法定代表人:宋某,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卢立祥上海市第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上海市南市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杨启成;审判员:史晓东;代理审判员:洪慧奋。
二审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珊;代理审判员:卢进岑佳欣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5年3月28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6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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