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某诉梧州地区太阳商品交易代理有限公司返还期货保证金案
案由:
期货交易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996)梧经初字第57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6年12月13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黄柱桓 单位:
1.管辖权的确定。本案标的为6万元,如属一般的经济纠纷案件,应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但本案为期货纠纷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座谈会纪要》规定:“这类案件专业性较强,审理难度大,因此一般应由被告所在地或期货...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996)梧经初字第57号。
2.案由:返还期货保证金案。
3.诉讼双方
原告:莫某,男,33岁,汉族,,个体户,住梧州市。
委托代理人:杨礼诚梧州市顺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梧州地区太阳商品交易代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瞿德战梧州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梁凤珍;审判员:严家鹏;代理审判员:黄柱桓
6.审结时间:1996年12月13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