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光电技术发展公司诉中国农业银行浙江省嵊州市支行票据案
案由:
票据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绍兴四野律师事务所

中国农业银行浙江省绍兴市分行

文书字号: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1996)绍中法经初字第252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6年11月02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郭黎帆 单位:
本案焦点在于1996年5月20日IXXXXXXXXXX4银行汇票的效力,及由该汇票引起的背书转让是否连续。
我国1996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对汇票的绝对应记载事项进行了规定。该规定明确收款人名称为汇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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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1996)绍中法经初字第252号。
2.案由:票据案。
3.诉讼双方
原告:绍兴市光电技术发展公司。
法定代表人:章某,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沈国明绍兴四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农业银行浙江省嵊州市支行。
法定代表人:吕某,行长。
委托代理人:董某,该行营业部主任。
委托代理人:王某,中国农业银行浙江省绍兴市分行干部。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邹三元;审判员:郭黎帆;代理审判员:彭丽莉
6.审结时间:1996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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