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基本建设运输公司劳动服务公司银海商贸公司诉乌鲁木齐铁路局二宫储运购销总公司货物运输合同赔偿案
案由:
铁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乌鲁木齐市军队干部休养所

新疆北方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1996)乌中经终字第18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6年08月26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杨善明 单位:
本案处理涉及一个关键性的问题,就是始发站是否有权变更收货人。变更收货人,属于货物运输合同内容的变更。《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货物运输合同必须经双方同意,并在规定的变更范围内办理变更。”第十六条规定:“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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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法院(1996)乌经初字第28号。
二审判决书: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1996)乌中经终字第18号。
2.案由:铁路货物运输合同赔偿案。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基本建设运输公司劳动服务公司银海商贸公司(下称商贸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王某1,乌鲁木齐市军队干部休养所干部。
被告(上诉人):乌鲁木齐铁路局二宫储运购销总公司(下称储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任来珠新疆北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一审):刘某,该公司工作人员。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法院。
独任审判:审判员:徐庆荣。
二审法院: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董泽民;审判员:蒋新华李福琴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6年6月19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6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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