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民族五金厂诉中国工商银行青海省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王某侵权赔偿案
案由:
经济损害赔偿案例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青海省法官协会法律咨询部

立达律师事务所

西安市第一律师事务所

西宁市第一律师事务所

西宁民族五金厂

文书字号: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1996)市经终字第61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6年11月13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马文礼 单位:
《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第三十三条规定,证券商于接受委托证券买卖时,必须先由委托人办妥受托契约,未经办妥受托契约者证券商不予受理。委托人须亲自签订委托契约并交验居民身份证和股东代码卡正本。委托人为法人者,应附法人登记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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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1996)中经初字第104号。
二审判决书: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1996)市经终字第61号。
2.案由:侵权赔偿案(一审损害赔偿,二审股票侵权)。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西宁民族五金厂。
法定代表人:杨某,厂长。
委托代理人:朱某,青海省法官协会法律咨询部教员。
委托代理人:李春艳立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中国工商银行青海省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经理。
委托代表人:刘某,该公司副经理。
委托代理人:祁建国西安市第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任萱西宁市第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王某,男,汉族,1929年4月19日生,西宁民族五金厂会计。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魏玉栋;审判员:鲜德才;代理审判员:王勇。
二审法院: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尹玉海;代理审判员:朱美青张敏娟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6年4月11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6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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