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航空工业总公司第六一五研究所诉启东市电子仪器厂计算机软件等著作权侵权赔偿案
案由: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权属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研究室

上海市中广律师事务所

启东市农业良种繁殖场法律服务所

文书字号: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1996)黄经初字第555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6年10月18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卞爱生 单位:
本案涉及到以下几个法律问题:
1.原告研制设计的AEDK机的软件(EPROM程序和磁盘程序)未经软件管理部门登记,是否享有著作权。
我国《著作权法》对于创作作品采用自动保护的原则,即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一经创作完成,依法享有...
展开

(一)首部

1.调解书字号: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1996)黄经初字第555号。
2.案由:计算机软件等著作权侵权赔偿案。
3.诉讼双方
原告:中国航空工业总公司第六一五研究所,地址:上海市淮海西路432号。
法定代表人:聂某,所长。
委托代理人:夏某,该所研究室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黄昏上海市中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启东市电子仪器厂,地址:江苏省启东县永隆沙。
法定代表人:茅某,厂长。
委托代理人:张建良,启东市农业良种繁殖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卞爱生;审判员:张惠根黄清鸿
6.审结时间:1996年10月18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