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阳市榕城区粮食总公司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仪征市支公司水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案
案由:
水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1995)闽经终字第2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6年03月06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魏光钰 单位:
本案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和争议焦点如下。
1.一审的程序问题。仪征保险公司认为代理律师由于另案开庭,难以出席本案的庭审活动,并发出加急电报申请延期开庭,一审法院仍缺席判决是错误的。对此,一审是否违反了程序?代理律师因故不能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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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厦门海事法院(1995)厦海法商初字第083号。
二审判决书: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1995)闽经终字第2号。
2.案由:水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案。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粮食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江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某,该公司经营部副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桂东揭阳市榕城经济贸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仪征市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嵇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为民赵阿宝南京金陵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厦门海事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希舟;代理审判员:黄建群田兴玉。
二审法院: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魏光钰;代理审判员:薛琦黄继业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5年10月18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6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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