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万裕(一九七八)私人有限公司诉香港松星贸易公司等橡胶所有权案
案由:
所有权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1996)桂经终字第7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6年12月04日
法官解说
法官: 李云鹏 单位:
本案诉讼为货物所有权争议。一、二审判决对此也已予确认。因所讼争的货物涉及国际贸易,且属国际远洋运输的货物,故提单是该货物的物权凭证,谁的提单真实,谁就拥有货物的所有权。因此,认定谁的提单真实,成为本案的关键。
1.橡胶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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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1994)防中法经初字第101号。
二审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1996)桂经终字第7号。
2.案由:橡胶所有权案。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新加坡万裕(一九七八)私人有限公司。
代表人:周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唐晓东广西至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香港松星贸易公司。
代表人:高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茹华联经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粮油食品土产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公司乌市分公司。
代表人:王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绍卫广西钦州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梧州市乡镇企业供销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一审):霍某,住梧州市。
委托代理人(一审):张某,梧州市乡镇企业供销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二审):翁继广西正大律师事务所南宁分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广西农垦商业总公司防城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利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一审):黄海冬广西防城港市中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二审):张洪祥广西远东商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二审):刘金岭广西远东商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钦州市(原钦州地区)农业生产资料公司。
法定代表人:石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一审):邓某,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二审):林某,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二审):李某,公司综合部经理。
第三人(被上诉人):广西进出口贸易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发展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挺烈,经理。
委托代理人(一审):李某1,公司副经理。
委托代理人(一审):张金水广西至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二审):黄某,公司进口部副经理。
委托代理人(二审):田旷广西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农春雨;审判员:姚佩衡;代理审判员:李云鹏。
二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陆寿仁;审判员:梁洪源;代理审判员:林兵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5年7月27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6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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