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信福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销工商仲裁案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中国农村发展信托投资公司福建(集团)公司

厦门信福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艺宝公司

厦门英合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1996)厦经初字第65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6年12月26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颜海防 单位:
我国仲裁法颁布实施后,赋予了人民法院对终局仲裁裁决的司法监督权。一般说来,法院对仲裁裁决的司法审查监督的范围仅限于程序事项是否违法以及仲裁员或当事人一方是否具有不当行为,而不对仲裁裁决的实体性内容行使司法审查权,但裁决违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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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定书字号: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1996)厦经初字第65号。
2.案由:申请撤销仲裁案。
3.诉讼双方
申请人:厦门信福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福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中国农村发展信托投资公司福建(集团)公司总经理助理。
委托代理人:庄某,厦门信福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艺宝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下称艺宝公司)。
法定代表人:佘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薛某,艺宝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蔡志强厦门英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东生;代理审判员:颜海防林丽珊
6.审结时间:1996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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