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首部
1.裁定书字号
一审裁定书:海南省海口市新华区人民法院(1995)新经初字第145号。
二审裁定书: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1996)海中法经终字第35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海南统一国际金融商品期货交易服务有限公司(简称统一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董事长。
被告(上诉人):宁波振华电工设备厂(简称振华厂)。
法定代表人:张某,厂长。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海南省海口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叶世宽;代理审判员:王晓;代理审判员:陆知信。
二审法院: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黄文侦;代理审判员:郭朝阳;代理审判员:陈伟。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5年12月21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6年3月25日。
(二)一审诉辩主张
1.原告诉称:1994年5月1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借款合同》一份,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00万元,期限3个月,月利率千分之十九点八。次日,原告向被告开出一张金额为人民币196万元的银行汇票。被告收款后至今分文未还,原告经多次催收未果后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还本付息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2.被告辩称:我厂向原告借款200万元属实,但我厂的住所地为宁波市,本案应由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三)一审事实和证据
海南省海口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查明:1994年5月18日,原告统一公司与被告振华厂签订《借款合同》一份,约定振华厂向统一公司借款人民币200万元,期限3个月,月利率千分之十九点八。次日,统一公司向振华厂开出一张金额为人民币196万元的银行汇票。振华厂在收款后,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借款期限届满后,统一公司经多次催收未果后成讼。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原告统一公司与被告振华厂签订的《借款合同》一份。
2.原告统一公司于1994年5月19日开出的银行汇票一张。
3.统一公司催款通知书三份。
(四)一审判案理由
海口市新华区人民法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是借款合同。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合同履行地和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本院的履行地在本院管辖范围内,本院对该案有管辖权,被告提出的管辖异议不成立,应予驳回。
(五)一审定案结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决如下:
驳回被告宁波振华电工设备厂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六)二审情况
1.二审诉辩主张
被告宁波振华电工设备厂不服一审裁定提起上诉。上诉称:本厂与被上诉人之间属借款合同纠纷,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合同履行地和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有管辖权。本案被告(即我厂)的住所地在宁波;合同履行地也在宁波,故本案的管辖权属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将本案移交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海南统一国际金融商品期货交易服务公司辩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是在海口签订借款合同,款是从海口汇出的,因此,借款的履行地是海口市。故请求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人的上诉。
2.二审事实和证据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海口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查明的事实和证据无异。
3.二审判案理由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振华厂与被上诉人统一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系双务合同。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合同履行地和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依照1993年1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即法复[1993]10号文的规定,本案借款合同中的出借人为被上诉人,被上诉人借给上诉人之款系从被上诉人开户在海南汇通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的账户中划出,故该案的履行地应确认为海口市。上诉人以合同履行地是浙江省宁波市为由提起上诉无理,不予支持。原审裁定驳回上诉人提出的管辖异议正确,应予维持。
4.二审定案结论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七)解说
本案原告统一公司就其借款给被告振华厂一事提起诉讼,被告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涉及到了程序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对这种情况必须先就程序问题作出裁定,然后再进入实体审理。那么,海口市新华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没有管辖权,是否应将本案移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这是双方争议的焦点。原被告双方在海口签订合同,所借的款项是从海口汇出。依照1993年1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即法复(1993)10号文的规定,借款合同的履行地,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确定为贷款方所住地。本案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的履行地未作约定,因此本案的履行地应是海口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海口市新华区人民法院和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均有管辖权。本案原告统一公司向海口市新华区人民法院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故一、二审法院裁定驳回被告振华厂的管辖权异议是正确的。
(黄文侦 欧丽珍)
案例来源:中国高级法官培训中心,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中国审判案例要览:1997年经济审判案暨行政审判案例卷》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第388 - 390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