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振华电工设备厂诉海南统一国际金融商品期货交易服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案 管辖权异议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1996)海中法经终字第35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6年03月25日
法官解说
法官: 黄文侦 单位:
本案原告统一公司就其借款给被告振华厂一事提起诉讼,被告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涉及到了程序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对这种情况必须先就程序问题作出裁定,然后再进入实体审理。那么,海口市新华区人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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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定书字号
一审裁定书:海南省海口市新华区人民法院(1995)新经初字第145号。
二审裁定书: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1996)海中法经终字第35号。
2.案由:借款合同案。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海南统一国际金融商品期货交易服务有限公司(简称统一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董事长。
被告(上诉人):宁波振华电工设备厂(简称振华厂)。
法定代表人:张某,厂长。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海南省海口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叶世宽;代理审判员:王晓;代理审判员:陆知信。
二审法院: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黄文侦;代理审判员:郭朝阳;代理审判员:陈伟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5年12月21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6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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