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
案由:
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1996)厦经初字第231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6年10月03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曹发贵 单位:
由人民法院对仲裁协议效力进行确认,是《仲裁法》赋予人民法院的一项新的审判权力。但是,《仲裁法》并未规定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适用何种诉讼程序。实践中有人主张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是一种确认之诉,故应适用普通程序,实行二审终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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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定书字号: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1996)厦经初字第231号。
2.案由: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
3.诉讼双方
申请人: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陶春明北京市商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香港雅捷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某。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黄国滨;审判员:周红岩;代理审判员:曹发贵
6.审结时间:1996年10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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