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1996)岳民经催字第1号。
3.诉讼当事人
申请人:四川省岳池县肉联厂。
法定代表人:廖某,厂长。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孝成;审判员:谭俊斐、廖蓉。
(二)诉辩主张
申请人四川省岳池县肉联厂诉称:1995年12月28日上午,四川省长江边贸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四川省分行国际业务部办理银行承兑汇票,金额1982242.48元,汇票承兑日期1996年3月28日,用于偿还申请人岳池县肉联厂货款。四川省长江边贸公司办好银行承兑汇票后,将银行承兑汇票交给申请人。同日下午,申请人岳池县肉联厂业务员随身携带的汇票被小偷盗去,造成申请人无法向支付银行即岳池县工商银行请求支付,故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以保障其合法权益免遭损失。
(三)事实和证据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查明:1995年度,四川省岳池县肉联厂与四川省长江边贸公司发生业务往来,四川省长江边贸公司尚欠申请人货款1982242.48元。同年12月28日,四川省长江边贸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四川省分行国际业务部签订银行承兑协议(编号:P521,交易合同号码:QCEP5-18-062),四川省长江边贸公司将所欠申请人的货款委托中国工商银行四川省分行国际业务部汇往四川省岳池县肉联厂。同日,中国工商银行四川省分行国际业务部向四川省长江边贸公司开出了于1996年3月28日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汇票编号03992051;汇票单位:四川省长江边贸公司;账号2XXXXXXXXX7;出票人中国工商银行四川省分行国际业务部;收款单位:四川省岳池县肉联厂;账号2XXXXXXXXX5;受票人是中国工商银行岳池县支行,汇款金额1982242.48元。该张银行承兑汇票开出后,四川省长江边贸公司将汇票交给四川省岳池县肉联厂。同日下午,四川省岳池县肉联厂业务员随身携带的银行承兑汇票被小偷盗去,致使四川省岳池县肉联厂无法向中国工商银行岳池县支行请求支付;故此,四川省岳池县肉联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三条之规定,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请求法院宣告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法院受理申请后于1996年1月2日发出公示催告,催告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法院提出申报。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银行承兑汇票(卡片)第一联。
2.银行承兑汇票(存根)第四联。
3.银行承兑协议(编号P521)。
4.申请人陈述。
5.申请人业务员陈述。
6.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1996)岳民经催字第1号《公告》。
(四)判案理由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认为:申请人四川省岳池县肉联厂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经本院受理后依法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限期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法院提出申报,依法应宣告该汇票无效。
(五)定案结论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1.宣告四川省长江边贸公司1995年12月28日通过中国工商银行四川省分行国际业务部汇往中国工商银行岳池县支行支付给四川省岳池县肉联厂的货款1982242.48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汇票到期日为1996年3月28日)无效;
2.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四川省岳池县肉联厂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六)解说
公示催告程序是适应商品经济发展的需要而制定的一种新的诉讼程序,《民事诉讼法》第18章专章作了规定。公示催告程序是指丧失票据的持票人在票据丧失后,申请人在法院宣告票据无效,而使票据权利与票据相分离的一种制度。具体地讲,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被盗、遗失或者丢失后,票据持有人可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法院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在催告期间,法院通知票据支付人停止支付,并且在此期间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如果有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法院下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并通知申请人和支付人。申请人或申报人都可以确认自己对票据的权利而向法院起诉;如果没有人申报权利,公示催告期满后,法院应当作出除权判决,宣告票据无效。除权判决是人民法院对票据无效的宣告,经过除权判决宣告后,使票据权利与原票据相分离,持有票据的人丧失票据上的权利,不能再依据主张权利;丧失票据的权利人,即公示催告程序的申请人,可以不凭票据行使权利。根据人民法院的判决,在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支付人也有义务按照人民法院的除权判决向申请人兑现票据上的权利。
我国已颁布并于1996年1月1日起实施的《票据法》规定了支票、汇票和本票可以转让,可以流通。因而,当本案持票人丢失票据后,盗贼就有可能持该票到付款人处要求支付,付款银行只要见到汇载事项齐备的汇票,就应无条件地予以支付,其后果将给持票人岳池县肉联厂带来上百万元的损失。对此,为了保障持票人的合法权益,确保票据流通正常秩序,《票据法》第十五条规定了挂失支付、公示催告、提起诉讼三种补救办法,《民事诉讼法》第18章对公示催告程序作了具体规定。本案持票人岳池县肉联厂依法及时地向付款地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是维护自己权益的最好途径。
(王正力)
案例来源:中国高级法官培训中心,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中国审判案例要览:1997年经济审判案暨行政审判案例卷》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第397 - 399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