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气象科技服务中心等诉青岛东岳时通电讯公司天气预报侵权案
案由:
大气污染侵权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1995)青经二终字第342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6年11月01日
法官解说
法官: 曲敏慧 单位:
本案涉及擅自通过经营性无线寻呼机传播天气预报是公益服务还是侵权;天气预报是否具有知识产权(无形财产)的属性;在未订立合同的情况下,经营性使用天气预报,制作人可否向使用人收取制作费,以及经济赔偿的数额的认定等有关法律、法规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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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1994)南江经初字第88号。
二审判决书: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1995)青经二终字第342号。
2.案由:天气预报侵权案。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青岛市气象科技服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孙某,主任。
委托代理人:于海涛青岛中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被上诉人):青岛市气象台。
法定代表人:乔某,台长。
委托代理人:史仲璇青岛经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青岛东岳时通电讯公司。
法定代表人:白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陶虹青岛江河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戴朋文青岛江河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雷;审判员:荆佩琳;代理审判员:李萍。
二审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曲敏慧;代理审判员:许凌屏王树亭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5年4月4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6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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