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不服青浦县公安局扣押财产强制措施案
案由:
不动产登记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陕西省汉中市石材矿产有限公司

上海市第七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上海市青浦县人民法院(1996)青行初字第16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6年12月06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吴小龙 单位:
本案被告对原告采取的强制措施(财产)是刑事侦查措施,还是属具体行政行为,这是本案审理中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按照法律规定,公安机关既是有行政管理职能的行政机关,又是负责刑事案件侦查、拘留、预审的刑事侦查机关,而在实施这两种性...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上海市青浦县人民法院(1996)青行初字第16号。
2.案由:不服扣押财产强制措施案。
3.诉讼双方
原告:周某,男,63岁,汉族,陕西省汉中市石材矿产有限公司工作,住上海市。
委托代理人:杨幼敏上海市第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青浦县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沈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张某,该局工作人员。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上海市青浦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桂云;代理审判员:吴小龙孙文萍
6.审结时间:1996年12月6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