糜某不服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收容审查及扣押财产案
案由:
侵犯财产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文书字号: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1995)普行初字第19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6年05月10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陆为民 单位:
收容审查是公安机关对于具有轻微违法犯罪行为又不讲真实姓名、住址、来历不明的人或者有轻微违法犯罪行为,又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嫌疑需要查清罪行的人所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被收容审查对象,其前提必须是具有轻微违法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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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1995)普行初字第19号。
2.案由:不服收容审查及扣押财产案。
3.诉讼双方
原告:糜某,男,1948年10月26日生,汉族,上海大渊贸易有限公司职员,住本市。
委托代理人:孙进丰上海高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燕华上海高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
法定代表人:张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沈某、于某,该分局干部。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夏舒;代理审判员:冯鹤张文忠
6.审结时间:1996年5月10日(依法延长审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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