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某不服泸州市龙马潭区罗汉镇人民政府收回承包土地使用权案
案由:
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四川省经济管理学校

泸州市龙马潭区罗汉镇丘坪村五社

泸州市江阳区北城律师事务所

罗汉镇人民政府

文书字号: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1996)泸江初判字第10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6年12月06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赖永芬 单位:
1.关于适用法律问题。本案双方当事人对案件事实无争议,只是在处理结果上,对法规的适用各执己见。被告作出收回原告承包地的决定,是依其制定的乡府发[1989]9号文件的规定,而此文件又是以原泸州市市中区委、区政府[198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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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1996)泸江初判字第10号。
2.案由:不服收回承包土地使用权案。
3.诉讼双方
原告:许某,男,1979年4月5日出生,汉族,泸州市龙马潭区人,四川省经济管理学校学生。
法定代理人:许某1,男,1945年6月7日出生,汉族,泸州市龙马潭区农民。
委托代理人:李培江泸州市江阳区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泸州市龙马潭区罗汉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裴某,镇长。
委托代理人:冯某,副镇长。
委托代理人:郑某,罗汉镇人民政府秘书。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莉;代理审判员:程方铭刘时彦
6.审结时间:1996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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