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化县兴达瓷厂不服福建省版权局行政处罚案
案由:
行政处罚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96)鼓法行初字第35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6年12月23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刘希星 单位:
本案审理过程中,主要涉及以下问题:
1.本案原告委托龙阳工艺品厂加工生产“熊家亻私”树脂工艺品是否构成对他人版权侵权。
这是本案所争议的焦点之一。这一问题包括两个方面含义:一是龙阳工艺品厂受委托加工生产该套树脂工艺品是否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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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定书字号: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96)鼓法行初字第35号。
2.案由:不服版权行政处罚案。
3.诉讼双方
原告:福建省德化县兴达瓷厂。
法定代表人:陈某,厂长。
委托代理人:林柏东福州市协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崇福州市协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版权局。
法定代表人:林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郑某,该局处长。
委托代理人:蔡某,该局编辑。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工建;审判员:吴灵;代理审判员:谢晓芳
6.审结时间:1996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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