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交通进出口总公司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常州进出口商品检验局检验结论并要求行政赔偿案
案由:
行政赔偿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995)常行初字第4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6年06月26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潘桂林 单位:
1.被告向原告颁发商检证书的行为究竟是否属具体行政行为。
诉讼中,被告认为商检机构的检验行为不具备行政行为的特征,它不是发生在行政管理领域内的行政职权行为,也没有为原告设定任何权利和义务,完全是一种受委托所实施的民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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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定书字号: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995)常行初字第4号。
2.案由:不服商品检验结论并要求行政赔偿案。
3.诉讼双方
原告:中国交通进出口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梁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姬某,该公司高级经济师。
委托代理人:陈海生北京市中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常州进出口商品检验局。
法定代表人:杨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徐示先常州市第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沈义峰江苏对外经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潘桂林;代理审判员:张少平王碧野
6.审结时间:1996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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