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不服云南省国家安全厅划拨存款并请求赔偿案
案由:
违法司法罚款赔偿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玉溪皇光珠宝城

恒鑫律师事务所

行政诉讼复议办公室

云南实力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1996)行初字第3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6年08月23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吕召 单位:
1.本案的案件背景是原告赵某与云南玉溪综合化工厂、玉溪天利公司、云南国宏房地产发展公司、昆明赛联经济发展公司等单位在没有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情况下,由云南烟草怒江州公司非法为其提供有关手续和证件,筹资300余万元违法收购初烤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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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1996)行初字第3号。
2.案由:不服划拨存款并请求赔偿案。
3.诉讼双方
原告:赵某,女,33岁,汉族,武汉市人,玉溪皇光珠宝城经理,住玉溪市。
委托代理人:李燕松恒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云南省国家安全厅。
法定代表人:张某,厅长。
委托代理人:官某,该厅行政诉讼复议办公室主任。
委托代理人:孔钜云南实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吕召;审判员:马勇;代理审判员:付星
6.审结时间:1996年8月23日(依法延长审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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