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某请求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赔偿案
案由:
非刑事赔偿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福建省泰宁县国营北斗林业采育场驻邵武晒口中转发货场

泰宁县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1995)闽法委赔字第1号
审结日期:
1996年12月07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刘希星 单位: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主要涉及以下几个问题:
1.关于对郑某的刑事赔偿请求适用《国家赔偿法》处理是否违反法不溯及既往原则的问题。
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是指新的法律不适用于其颁布生效前的事件和行为,而只对其颁布生效后的事件和行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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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决定书字号: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1995)闽法委赔字第1号。
2.案由:请求刑事赔偿案。
3.诉讼双方
赔偿请求人:郑某,男,1944年生,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原系福建省泰宁县国营北斗林业采育场驻邵武晒口中转发货场负责人,现住泰宁县。
委托代理人:伍业兴泰宁县律师事务所律师。
赔偿义务机关: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定代表人:许某,院长。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组织: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
6.审结时间:1996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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