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某等非法拘禁案 罪刑相适应原则、酌定减轻处罚
案由:
非法拘禁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1996)金刑初字第73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6年05月21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张顺强 单位:
1.关于定罪。金堂县人民法院对本案以非法拘禁罪定罪是正确的。本案中,四行为人出于对盗窃犯罪分子的愤恨,主观上是希图通过捆绑、殴打泄愤,达到“教育”被害人林某,告诫其他犯罪分子的目的,没有伤害被害人林某身体的故意,更没有致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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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1996)金刑初字第73号。
2.案由:胡某等非法拘禁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肖敦毅。
被告人:胡某,女,37岁,汉族,四川省中江县人,农民,住金堂县官,系被告人代某之妻。1995年11月17日因本案被逮捕。
辩护人:向明富金堂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代某1,男,37岁,汉族,四川省金堂县人,农民,住金堂县官。1995年11月17日因本案被逮捕。
辩护人:黄勇金堂县明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田某,男,40岁,汉族,四川省金堂县人,农民,住金堂县官。1995年11月17日因本案被逮捕。
辩护人:周茂惠金堂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代某,男,40岁,汉族,四川省金堂县人,农民,住金堂县官,系被告人胡某之夫。1995年11月17日因本案被逮捕,1996年5月2日由金堂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代某未委托辩护人,自己行使辩护权。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钟春兰;审判员:邓绍金欧大兴
6.审结时间:1996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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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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