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某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玩忽职守案 溯及力
文书字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1995)新刑二终字第103号
审结日期:
1996年09月17日
法官解说
法官: 赵敬成 单位:
在本案审理中,对冯某、王某1、付某、王某2等罪犯生产、销售假茅台酒的行为是定投机倒把罪还是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控辩双方及一、二审法院认识不一致。
冯某、王某1、付某、王某2等人以营利为目的,将低廉的普通酒兑制成名贵的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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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95)阿中刑初字第86号。
二审判决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1995)新刑二终字第103号。
2.案由:冯某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玩忽职守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检察院阿克苏分院,检察员侯长松。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糖业烟酒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杜某,系该公司科长。
委托代理人:陈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冯某,男,汉族,42岁,四川省重庆市人,停薪留职人员。1993年9月18日因本案被逮捕。
一审辩护人:袁健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天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某1,男,汉族,55岁,安徽省颖上县人,无业人员。1993年6月8日因本案被逮捕。
一审辩护人:邱友兵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经济律师事务所特邀律师。
被告人:付某,男,汉族,37岁,江西省上饶县人,贵州省遵义地区盐业公司驾驶员。1994年3月16日因本案被逮捕。
一审辩护人:侯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一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某2(被告冯某之妻),女,汉族,36岁,山东省商河县人。1994年3月6日因本案被逮捕。
一审辩护人:陈忠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一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徐某,男,汉族,54岁,四川省忠县人,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锦城进口汽车修理厂厂长。1994年3月16日因本案被逮捕。
一审辩护人:邵泽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律师事务所特邀律师。
被告人:吴某,男,汉族,56岁,山东省沾化县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糖业烟酒公司科长。1994年7月28日因本案被取保候审。
一审辩护人:范书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某,男,汉族,59岁,新疆吉木萨尔县人,阿克苏地区糖业烟酒公司副科长。1994年7月28日因本案被取保候审。
一审辩护人:马海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经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四川省人民政府驻新疆办事处,乌鲁木齐市新民路58号。
法定代表人:周某,系该办事处主任。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东红;代理审判员:唐淑英许保疆。
二审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古建新;审判员:陈国良马宏健;代理审判员:孙建富税成疆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5年10月9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6年9月17日(依法延长审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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