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某交通肇事案 意外事件、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案由:
交通肇事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四川省叙永县

四川省叙永县

四川省叙永县

四川省叙永县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泸州长江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996)泸中刑一终字第69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6年12月27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罗书平 单位:
这是一起较为典型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在刑事法律关系中,行为人的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是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同样道理,在民事法律关系中,行为人的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也是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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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1996)叙刑初字第131号。
二审判决书: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996)泸中刑一终字第69号。
2.案由:魏某交通肇事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梁恩桥。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罗某,男,20岁,汉族,四川省江安县人,农民。
一审委托代理人:郭某,四川省叙永县农民。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邱某,男,58岁,汉族,四川省叙永县人,农民。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女,56岁,汉族,四川省叙永县人,农民。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林某,女,29岁,汉族,四川省叙永县人,农民。系邱某之媳。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邱某1,男,6岁,汉族,四川省叙永县人。系林某之子。
一审委托代理人:肖某,四川省叙永县农民。同时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邱某、陈某、林某的委托代理人。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上诉人):商某,65岁,汉族,四川省叙永县人,退休工人。
一审委托代理人:许某,四川省叙永县人,系商某之子。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男,54岁,汉族,四川省泸县人,农民。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管某,女,40岁,汉族,四川省叙永县人,医生。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1,男,14岁,汉族,四川省叙永县人,学生。系管某之子。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田某,男,46岁,汉族,四川省叙永县人,农民。
一审委托代理人:张某,四川省叙永县农民。
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上诉人):魏某,女,生于1963年12月13日,汉族,四川省叙永县人,个体驾驶员。1996年4月8日因本案被逮捕。
一审辩护人:彭文华四川省叙永县律师事务所律师。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上诉人):高某,男,25岁,汉族,四川省叙永县人,个体驾驶员。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王某,女,30岁,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无业。系本案中巴营运客车车主管某1之妻。
二审委托代理人:龚其树四川省泸州长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代克俭;人民陪审员:王汉文陈勤。
二审法院: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唐先智;审判员:孙小平;代理审判员:任咏波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6年8月30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6年12月27日(依法延长审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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