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等故意杀人、抢劫、盗窃案 未成年人犯罪、共同犯罪
案由:
故意杀人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复核审
文书字号: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1996)内裁判字第400号
审结日期:
1996年09月18日
法官解说
法官: 宋德和 单位:
本案的处理关键是把握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对四行为人在抢劫过程中先杀人,后抢劫是定一个抢劫罪,还是定故意杀人、抢劫两个罪;二是对未成年人犯罪正确适用法律,充分体现国家的教育、感化、挽救的政策。
本案四行为人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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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1996)锡刑初字第41号。
二审及复核审裁定书: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1996)内裁判字第400号。
2.案由:李某等故意杀人、抢劫、盗窃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锡林郭勒盟分院,检察员察尔苏、代理检察员董建军。
被告人(上诉人):李某,男,18岁,汉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林西县人,无职业。1996年5月3日因本案被逮捕。
一审辩护人:孟庆杰锡林郭勒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林某,男,16岁,汉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林西县人。1996年5月3日因本案被逮捕。
一审辩护人:郭慧斌锡盟锡林浩特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定代理人:林某1,女,被告人林某胞姐。
被告人:孙某,男,17岁,汉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林西县人。1996年5月3日因本案被逮捕。
一审辩护人:孟克锡林郭勒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定代理人:孙某1,男,被告人孙某之父。
被告人:刘某,男,15岁,汉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林西县人。1996年5月3日因本案被逮捕。
一审辩护人:赵风亮锡盟锡林浩特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定代理人:赵某,女,被告人刘某之母。
4.审级:二审、复核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师风云;审判员:高娃;代理审判员:戚柏森。
二审及复核审法院: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董景忠;审判员:李晓达;代理审判员:李伟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6年8月5日。
二审及复核审审结时间:1996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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