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某被控故意杀人宣告无罪案 刑事责任能力
案由:
故意杀人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1996)黔刑终字第297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6年07月18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石佳宏 单位:
本案是一起情节严重的故意杀人案,曾某在客观上实施了杀人的行为,侵犯了公民人身权利,司法机关对此均没有异议。而关键是对曾某杀人动机的审查。二审法院认真审查曾某的杀人动机,发现其动机不符常情,经司法精神病鉴定后,认定曾某系妄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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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贵州省遵义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96)刑一初字第45号。
二审判决书: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1996)黔刑终字第297号。
2.案由:曾某故意杀人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贵州省人民检察院遵义分院,代理检察员杨子华、陶承。
被告人(上诉人)曾某,男,33岁,汉族,四川省重庆市人。1996年4月1日因本案被逮捕。
一审辩护人:霍中伦贵州省湄潭县律师事务所律师。
谢永鸿,贵州省湄潭县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贵州省遵义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新辉;人民陪审员:廖光伦刘忠仁。
二审法院: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黄湘娟;代理审判员:李江南徐彬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6年5月14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6年7月18日(依法延长审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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