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某盗窃案 对象不能犯未遂
案由:
盗窃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海南省海口市振东区人民法院(1996)振刑初字第70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6年04月17日
法官解说
法官: 俟名 单位:
本案有两个问题值得注意:
1.关于盗窃有价证券的计算方法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关于当前办理盗窃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中规定,“盗窃有价证券的,如国库券、股票、已盖印或签字的支票和汇款单、不留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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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海南省海口市振东区人民法院(1996)振刑初字第70号。
2.案由:董某盗窃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海南省海口市振东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董某,男,1978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蕲春县人,无固定职业。1995年8月7日因本案被逮捕。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海南省海口市振东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织人员:审判长:唐卡俐;人民陪审员:柯秉刚彭杰铭
6.审结时间:1996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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