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等抢劫、非法买卖枪支弹药案 共同犯罪、数罪并罚
案由:
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复核审
代理律所:
文书字号: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6)云高刑一终字第335号
审结日期:
1996年06月12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杨继麟 单位:
本案是建国后,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发生的第一起持枪弹支、弹药抢劫夜班公共客车的大案,也是当前车匪路霸在323国道上造成的罕见的恶性案件。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努力完成对内搞活、对外开放的战略决策,确保社会主义经济秩序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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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1996)文州刑一初字第34号。
二审及复核审裁定书: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6)云高刑一终字第335号。
2.案由:杨某等抢劫、非法买卖枪支弹药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朱荣辉。
被告人:杨某(又名杨某1),男,1972年3月20日生,汉族,丘北县人,农民。1996年3月23日因本案被逮捕。
被告人杨某自己进行辩护。
被告人:王某(又名王某1),男,1976年8月20日生,壮族,丘北县人,农民。1996年3月25日因本案被逮捕。
被告人王某自己进行辩护。
被告人:王某2,男,1971年9月30日生,汉族,丘北县人,农民。1996年3月25日因本案被逮捕。
被告人王某2自己进行辩护。
被告人:杨某2,男,1978年7月14日生,汉族,丘北县人,农民。1996年3月25日因本案被逮捕。
辩护人:郭家喜,男,文山盘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复核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杨昌荣;审判员:郭丽芬王云龙。
二审及复核审法院: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建刚;审判员:赵忠富;代理审判员:刘晋云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6年5月24日。
二审及复核审审结时间:1996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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