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销售伪劣商品案 想象竞合犯
案由: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宜兴市青云物资商场

无锡荆溪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1996)宜刑初字第359号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6年10月25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翟一平 单位:
本案分歧的焦点主要是定性,即对行为人刘某是适用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定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还是适用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决定》(以下简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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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1996)宜刑初字第359号刑事判决书。
2.案由:刘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周水仙。
被告人:刘某,男,43岁,汉族,江苏省宜兴市人,系宜兴市青云物资商场经理。1996年5月13日因本案被拘留,同年5月23日被逮捕。
辩护人:孟元强无锡荆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翟一平;代理审判员:郑东储晨洁
6.审结时间:1996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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