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故意杀人案 量刑
案由:
故意杀人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徐州磁性材料厂磁应用经营部

江苏石城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1996)苏刑终字第159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6年03月26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高洪江 单位:
1.本案主要是涉及到量刑情节的适用问题。从法学理论上讲,量刑情节是法律规定或司法实践认可的,能够体现犯罪分子的人身危险性或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程度,并影响量刑的主客观情况。量刑情节又分为法定情节和酌定情节。张某杀人后又毁尸灭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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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995)刑字第114号。
二审裁定书: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1996)苏刑终字第159号。
2.案由:张某故意杀人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赵玉柱。
被告人(上诉人);张某,女,36岁,汉族,浙江省林海县人,徐州磁性材料厂磁应用经营部会计,住徐州市泉山区。1995年6月4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6月14日因本案被逮捕。
一审辩护人:郭勇江苏石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志海;审判员:刘成明;代理审判员:曹炜。
二审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姜德富;审判员:万海坚;代理审判员:陈鸿翔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6年2月29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6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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