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某故意杀人、爆炸、私藏弹药案 数罪并罚
案由:
故意杀人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砚山县铳卡农场场部职工

砚山县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5)云高刑一终字第637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6年01月30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杨继麟 单位:
本案一、二审判决、裁定均以故意杀人、爆炸、私藏弹药罪,对肖某分别科以刑罚,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是完全正确的。
1.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地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这是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中最严重的犯罪...
展开

(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1995)文州刑初字第066号。
二审裁定书: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5)云高刑一终字第637号。
2.案由:肖某故意杀人、爆炸、私藏弹药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林高荣。
被告人:肖某,女,49岁,汉族,小学文化,云南省富源县人,系砚山县铳卡农场场部职工家属。1995年3月13日因本案被逮捕。
一、二审辩护人:吴文斌砚山县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级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郭丽芬;审判员:李文斌王云龙。
二审法院: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易文臣;审判员:肖苏英;代理审判员:张延宪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5年10月12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6年1月30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