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某为境外机构刺探国家机密案
案由:
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1996)新刑一终字第290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6年12月20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杨善明 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秘密法》第三十条规定:“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泄露国家秘密犯罪的补充规定》规定:“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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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1996)乌中刑初字第63号。
二审判决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1996)新刑一终字第290号。
2.案由:韩某为境外机构刺探国家机密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上诉人):韩某,男,30岁,回族,无业。1995年8月25日因本案被收容审查,同年11月27日因本案被依法逮捕。
一审辩护人:蒋中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三律师事务所律师。
谢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三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赵小溪;审判员:孙若红;代理审判员:宋国建。
二审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宋中宣;代理审判员:杨萍刘彦平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6年8月20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6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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