栗某以殴打驾驶人员,致汽车颠覆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王某包庇;栗某1等窝藏案
案由:
破坏交通工具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平顶山市律师服务中心

平顶山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十矿开拓二队

平顶山鹰城律师事务所

平顶山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十矿开拓二队

文书字号: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1996)新刑初字号第186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6年12月12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刘国立 单位:
本案涉及栗某、栗某1、牛某、牛某1四人的行为之定性,即栗某的行为是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破坏交通工具罪还是以殴打驾驶人员致汽车颠覆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栗某1、牛某、牛某1的行为是构成包庇罪还是构成窝藏罪。对此,检察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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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1996)新刑初字号第186号。
2.案由:栗某破坏交通工具、王某等包庇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陈庆磊。
被告人:栗某,男,25岁,汉族。因本案于1996年5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3日被依法逮捕。
辩护人:乔明翰,平顶山市律师服务中心律师。
被告人:王某,女,26岁,汉族,河南省平顶山市人,农民。因本案于1996年5月11日被收容审查,同年6月2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栗某1,男,29岁,汉族,河南省平顶山市人,农民。因本案于1996年5月11日被收容审查,同年6月2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牛某,男,26岁,汉族,河南省平顶山市人,平顶山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十矿开拓二队工人。因本案于1996年5月11日被收容审查,同年6月2日被依法逮捕。
辩护人:郑中法平顶山鹰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牛某1,男,23岁,汉族,河南省平顶山市人,平顶山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十矿开拓二队工人。因本案于1996年5月11日被收容审查,同年6月2日被依法逮捕。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徐国平;代理审判员:张文革李俊生
6.审结时间:1996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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