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某以制造交通事故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
案由: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无锡市惠军物资公司业务

江苏省无锡新南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1996)锡中刑终字第64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6年11月06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华俭学 单位:
本案作为审判实践中一典型案例,从定性上看,它根据具体行为确定具体罪名;从法律关系上看,本案事实分别引起行政和刑事两个诉讼程序,被告人沈某既是胜诉方,又是败诉方;从刑期折抵上看,它涉及行政赔偿的羁押期如何折抵刑期问题。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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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苏省无锡市郊区人民法院(1996)郊刑初字第269号。
二审裁定书: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1996)锡中刑终字第64号。
2.案由:沈某以制造交通事故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江苏省无锡市郊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汉奇。
被告人:沈某,男,20岁,汉族,江苏锡山市人,初中文化,无锡市惠军物资公司业务主办。1996年1月31日因本案被逮捕。
一审辩护人:孙惠民江苏省无锡新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朱学峰,江苏省无锡光明经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苏省无锡市郊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孙重光;人民陪审员:郁洪棠朱世澜。
二审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华俭学;审判员:鲍本大;代理审判员:梁月明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6年9月16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6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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