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等以在高等级汽车专用线路上设置障碍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
案由: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6)云高刑二终字第209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6年06月08日
法官解说
法官: 张华 单位:
维护公共安全是国家法律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公民的应尽义务。随着经济的发展,特别是市场经济的发展,维护道路交通安全就具有更为重要的意义。本案中李某等人的主观故意只是希望划破车胎、整几辆车弄点补胎守车费,但客观上实施的抱、滚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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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1996)楚刑初字第25号。
二审裁定书: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6)云高刑二终字第209号。
2.案由:李某等以在高等级汽车专用线路上设置障碍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q,检察员马云华。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云南下关汽车运输经贸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某,男,云南下关汽车运输经贸总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德一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经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上诉人):李某,男,1972年5月9日生,彝族,云南省禄丰县人,农民。于1995年8月30日因本案被逮捕。
辩护人:戴康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万汤仁,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上诉人):李某1,男,1978年2月13日生,汉族,云南省禄丰县人,农民。于1995年8月30日因本案被逮捕。
辩护人:周兴华云南省禄丰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普某,男,1965年1月21日生,汉族,云南省禄丰县人,农民,于1995年8月30日因本案被逮捕。
一审辩护人:李国泰云南省禄丰县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夏明先;审判员:李家仁段炳荣。
二审法院: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吕兴华;代理审判员:刘晓琨吕俊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6年5月14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6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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