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某非法买卖枪支案
案由:
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1996)庄刑字第219号
审结日期:
1996年08月27日
法官解说
法官: 顾为琳 单位:
本案行为人触犯的罪名,1979年《刑法》第一百一十二条已有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第一条第(四)项进行了修改补充,提高了该罪的法定刑,补充了爆炸物这一犯罪对象,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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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1996)庄刑字第219号。
2.案由:韩某非法买卖枪支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静。
被告人:韩某,男,35岁(1960年9月13日出生),汉族,辽宁省庄河市人,系个体业户。于1996年7月31日因本案被批准逮捕。
被告人韩某未委托辩护人,自己行使辩护权。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
法庭组成人员:赵文福(独任审判)。
6.审结时间:1996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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