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1996)庄刑字第219号。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静。
被告人:韩某,男,35岁(1960年9月13日出生),汉族,辽宁省庄河市人,系个体业户。于1996年7月31日因本案被批准逮捕。
被告人韩某未委托辩护人,自己行使辩护权。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
法庭组成人员:赵文福(独任审判)。
(二)诉辩主张
1,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称
被告人韩某于1994年10月在山东省东营市郊私自从一人手中购买小口径运动步枪及单筒、双简猎枪各1支,而后私藏用以看护个人虾圈。1995年12月,被告人韩某携带小口径运动步枪路经营口市鲅鱼圈时,被当地公安机关缴获。1996年5月9日被告人韩某携另两支猎枪到庄河市蛤蜊岛海边打鸟时,被公安机关缴获。被告人韩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买卖枪支罪,请求依法惩处。
2.被告人的辩解
被告人韩某答辩:我不懂法,买枪是为了看个人虾圈、打海鸟之用,这次在看守所待了这么长时间,给国家和个人带来了损失,我决心悔过自新,主动交待个人的罪行,将这次犯罪引以为戒,以后要认真学好法律,做一个守法的好公民。
(三)事实和证据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审理查明:1994年10月,被告人韩某在山东省东营市郊,从一人手中购买小口径步枪及单筒、双筒猎枪各1支,私藏家中用于看护个人承包的虾圈,防止海鸟啄食对虾。1995年12月,被告人韩某携带小口径运动步枪路经营口市鲅鱼圈时,被当地公安机关缴获。1996年5月9日,被告人韩某携另两支猎枪到庄河市石山乡蛤蜊岛海边打鸟时,被公安机关缴获。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庄河市公安局磨石房边防派出所情况说明。证实当场没收查获韩某单筒、双筒猎枪各1支。
2.庄河市公安局治安科没收笔录记载、磨石房边防派出所收缴韩某枪支事实。
3.枪支鉴定书。
4.庄河市工商联合会、庄河市商会的函件。证明韩某任大连大山商贸有限公司经理的情况。
5.荣誉证明。证明韩某被评为1994年度优秀会员。
6.会员证。证明韩某被接纳为大山商贸有限公司会员。
7.照片。证明韩某主管企业曾获得的荣誉。
8.营口市鲅鱼圈海东公安派出所情况介绍,证明查获韩某小口径运动步枪1支。
9.庄河市公安局预审科说明。证明查找卖枪人未果情况。
10.照片。小单筒、双筒猎枪各1支及子弹65发照片。
1 1.被告人供述,对买卖枪支及被查获事实供认不讳。
(四)判案理由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公诉机关庄河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所列事实清楚、援引法律得当,证据确凿,定性准确,予以采纳。韩某目无国法,非法买卖枪支,且私藏家中,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买卖枪支罪,理应依法严惩。被告人韩某辩称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但被告人经营的大连大山商贸有限公司多年被大连市、庄河市人民政府评为优秀私营企业,被告人向贫困地区捐款万余元,可从轻处罚。
(五)定案结论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二条和第六十七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被告人韩某犯非法买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宣判后韩某服判不上诉。
宣判后韩某被送往当地公安机关考查。
(六)解说
本案行为人触犯的罪名,1979年《刑法》第一百一十二条已有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第一条第(四)项进行了修改补充,提高了该罪的法定刑,补充了爆炸物这一犯罪对象,修改了罪状。
本案的焦点一是罪与非罪的界限。第一,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公共安全。犯罪对象是枪支、弹药及爆炸物。犯罪人购买多支具有严重杀伤力的武器,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对公共安全构成很大威胁。第二,在客观方面已实施了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的行为。第三,犯罪主体已达到法定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第四,主观方面属于直接故意。因此本罪罪名成立。二是量刑的情节。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二条和《决定》第一条第(四)项的规定,对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或者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罪规定了三种不同情节的法定刑:第一,情节一般的,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第三,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判处死刑。本案犯罪人属于情节一般的,而且由于其购买枪支只是出于看管自己承包经营的虾圈,供轰赶偷吃对虾的海鸟之用,不具备其他非法目的。而且枪支、弹药已被收缴,未发生其他严重危害行为,但是,二审判案理由以行为人经营的企业多年被大连市、庄河市评为优秀私营企业,为经济发展作出了一定的贡献,其本人一贯表现较好,曾向贫困地区捐款万余元,作为从轻的理由似有不当。任何人的过去的行为,不能成为犯罪后从宽处罚的依据。适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一项重要的司法原则,应当坚决贯彻。犯罪人案发后有悔罪表现,法院完全可以据此对其从轻处罚。
(顾为琳)
案例来源:中国高级法官培训中心,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中国审判案例要览:1997年刑事审判案例卷》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第189 - 191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