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某违反危险物品管理规定肇事案
案由:
危险物品肇事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深圳桂峰技术工程部驻长沙办事处

文书字号:
湖南省长沙市南区人民法院(1996)长南刑初字第52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6年02月13日
法官解说
法官: 丰丹 单位:
违反危险物品管理规定肇事罪,是指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该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危险物品中,违反危险物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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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湖南省长沙市南区人民法院(1996)长南刑初字第52号。
2.案由:罗某违反危险物品管理规定重大事故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湖南省长沙市南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吴爱群。
被告人:罗某,男,1977年4月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望城县人,初中文化,系深圳桂峰技术工程部驻长沙办事处临时工。
被告人罗某未委托辩护人,自行辩护。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湖南省长沙市南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新政;人民陪审员:陈迪希张儒英
6.审结时间:1996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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