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等走私案
案由:
走私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洪都拉斯籍“罗斯马拉瓦蒂”号货轮

福建厦门群贤律师事务所

洪都拉斯籍“罗斯马拉瓦蒂”号货轮

福建厦门群贤律师事务所

厦门大学法律系

文书字号: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1996)闽刑终字第508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6年11月11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张如曦 单位:
本案是单位走私还是个人走私,不仅关系到本案的定性问题,也涉及法律的适用问题。王某等二犯罪人及其辩护律师认为,本案系单位走私,两犯罪人是单位走私的直接责任人员,应依据《关于惩治走私罪的补充规定》(下简称《补充规定》)第五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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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1996)厦刑初字第48号。
二审裁定书: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1996)闽刑终字第508号。
2.案由:王某等走私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杨季隆、代理检察员刘士英。
被告人(上诉人):王某(O),男,45岁,马来西亚国国籍,汉族,洪都拉斯籍“罗斯马拉瓦蒂”号货轮管理员,住马来西亚。因本案于1996年2月8日被依法逮捕。
一审辩护人:侯利标福建厦门群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上诉人):阿某(A),男,41岁,印度尼西亚国国籍,洪都拉斯籍“罗斯马拉瓦蒂”号货轮船长,住印度尼西亚雅加达。因本案于1996年2月8日被依法逮捕。
一审辩护人:贺绍奇福建厦门群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翻译人:陈某、张某,厦门大学法律系教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旺婢;代理审判员:洪建华廖惠敏。
二审法院: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裕南;审判员:林英华;代理审判员:赖学斌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6年7月9日(依法延长审限)。
二审审结时间:1996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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