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某等保险诈骗、商业受贿案
案由:
保险诈骗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珙县交通水泥厂厂长兼开发公司

四川省珙县律师事务所

珙县交通水泥厂

四川省珙县律师事务所

珙县交通水泥厂党支部

文书字号:
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1996)珙刑初字146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6年12月31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周培西 单位:
本案主要涉及此罪与彼罪的问题。在对本案性质的认定上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珙县交通水泥厂、郑某、刘某犯保险诈骗罪,郑某、刘某、欧某犯受贿罪;另一种意见认为,珙县交通水泥厂无罪,郑某、刘某犯保险诈骗罪,郑某、欧某犯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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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1996)珙刑初字146号。
2.案由:郑某等保险诈骗、商业受贿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四川省珙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宗庆伟、舒德。
被告人:珙县交通水泥厂,法定代表人:周某,系厂长。
被告人:郑某,男,43岁,汉族,四川省高县人,原系珙县交通水泥厂厂长兼开发公司经理。1996年7月22日因本案被逮捕。
辩护人:魏平中四川省珙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某,男,39岁,汉族,四川省珙县人,原系珙县交通水泥厂副厂长。1996年8月6日因本案被逮捕。
辩护人:沈奇四川省珙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欧某,男,39岁,汉族,四川省高县人,原系珙县交通水泥厂党支部书记。1996年8月6日因本案被逮捕。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员:秦义;人民陪审员:何保芬张树先
6.审结时间:1996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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