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案由: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复核审
文书字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1996)刑复字第99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6年09月25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王耀明 单位:
1.本案在审理中一、二审法院和复核审法院对量刑意见是一致的,因为从认定的犯罪事实看,被告人周某经营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高达1.6亿余元,给国家造成的损失达600余万元,不论按投机倒把罪还是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法定量刑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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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1995)宁刑初字第66号。
二审裁定书: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1996)苏刑二终字第7号。
复核审刑事判决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1996)刑复字第99号。
2.案由:周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某,又名周某1,男,1959年8月8日生,汉族,广东省潮阳市人,小学文化,农民,原系江苏省南京创发工艺电器公司经理暨江苏省江宁县岔路金穗工贸公司服装厂厂长。1994年7月31日因本案被逮捕。
一审辩护人:杨健、袁振华,江苏省江宁县天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辩护人:周雨石江苏省南京市衡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复核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蔼强;审判员:查恒兴;代理审判员:陈高峰。
二审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彦勤;代理审判员:范群茅仲华。
复核审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任卫华;审判员:薛淑兰;代理审判员:韩维中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5年12月1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6年5月23日(依法延长审限)。
复核审审结时间:1996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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