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1996)长刑初字第169号。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李晓明。
被告人:覃某,男,生于1964年2月23日,土家族,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农民。1996年7月19日因本案被逮捕。
辩护人:唐德盛,长阳土家族自治县清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人:覃某1,男,生于1965年元月10日,土家族,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农民。1996年7月19日因本案被逮捕。
辩护人:许贵松,长阳土家族自治县恒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争;审判员:夏建平、高春兰。
(二)诉辩主张
1.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称
1996年4月20日,被告人覃某伙同被告人覃某1在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贺家坪镇西流溪村“大岭子”处持猎枪当场击毙一只金钱豹。经鉴定,被打死的金钱豹属国家一级保护动物。被告人覃某、覃某1的行为触犯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的的补充规定》,构成了非法捕杀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为了维护国家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的管理制度,保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不受侵害,要求受诉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覃某和被告人覃某1承担刑事责任。
2.被告人的辩解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
该案的发生带有特殊性和偶然性。被告人覃某等持枪打猎偶尔发现金钱豹,且不懂得凶猛野兽金钱豹受国家法律保护。建议合议庭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被告人覃某1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覃某1等系偶犯,归案后能如实交代自己非法捕杀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罪行。退赃积极,悔罪诚恳。建议合议庭充分考虑以上情节,对被告人判处缓刑。
(三)事实和证据
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1996年4月20日早晨7时许,被告人覃某到本村“大岭子”(地名)收取自己事先设置的捕猎铁夹子(俗称铁猫子),见不在,估计是野猪等大型野兽被夹后带走了,便四处寻找,未获。被告人覃某回到家中对被告人覃某1讲述此事。尔后被告人覃某、覃某1各自携带自己的猎枪(均未办证)一起上山,共同查找被夹野兽。当二被告人在追查途中发现野兽脚印时,怀疑被夹野兽是老虎或者是豹子,便暗自庆幸可能会挣大钱,于是继续搜查。被告人覃某首先发现金钱豹并指给被告人覃某1看。同时,被告人覃某朝金钱豹藏身之地开枪,被告人覃某1也跟着开了一枪。金钱豹遭枪击后,从密林中逃窜。被告人覃某、覃某1立即装药实弹,持枪追赶。当追至距金钱豹三四米远处时,被告人覃某1又朝金钱豹头部开了一枪。金钱豹中弹后当即死亡。被告人覃某和被告人覃某1将杀死的金钱豹抬回家中分解豹骨、豹皮和脏器。正当二被告人准备销赃时被长阳土家族自治县野生动物保护站查获。破案中,追缴了被杀金钱豹豹皮和豹骨,以及部分脏器。经湖北省宜昌市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站鉴定,被猎杀的野生动物确系金钱豹,属于国家一级保护动物。为国际、国内濒危物种,严禁猎捕。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有关责任人杨某、向某的报案陈述。
2.证人秦某、赵某、蒋某、孙某等的证言。
3.宜昌市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站鉴定书。
4.赃物照片及金钱豹遭枪击后在豹皮和豹骨上留下的弹孔照片。
5.被移送的猎枪和铁夹子。
6.被告人覃某的交待材料。
7.被告人覃某1的交待材料。
8.受诉法院的开庭笔录。
(四)判案理由
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法院认为:
1.被告人覃某、覃某1目无国法,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金钱豹,其行为已触犯了刑律,构成了非法捕杀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为维护国家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的管理制度,保护珍贵、濒危的野生动物不受侵犯,应予被告人覃某和被告人覃某1刑罚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应予确认。
2.被告人覃某的辩护人和被告人覃某1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覃某和被告人覃某1均系偶尔犯罪;案发带有一定的偶然性和特殊性;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悔罪诚恳,依法应酌情从轻处罚和从宽判处。该意见符合客观事实和国家法律规定,应为有效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3.被告人覃某、覃某1持枪打猎,目的是为了出售野生动物谋取经济利益。二被告人非法捕杀金钱豹,不能排除其牟利(暴利)目的。依法有必要对被告人在经济上予以打击。
4.被告人覃某在“大岭子”森林中设置的铁夹子是导致金钱豹遭捕杀的辅助工具。被告人覃某和被告人覃某1各自非法持有的猎枪是其非法捕杀金钱豹所使用的武器。依法应对作案工具予以判决。
(五)定案结论
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法院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的补充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条作出如下判决:
1.覃某犯非法捕杀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 500元人民币。
覃某1犯非法捕杀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 500元人民币。
2.作案工具猎枪二支、铁夹子一个,均予以没收。
(六)解说
1.造成金钱豹被非法捕杀之结果是犯罪构成的核心。
非法捕杀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国家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的管理制度;主观上表现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故意,其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珍稀野生动物。这些是构成非法捕杀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必要条件。但是,仅有犯罪嫌疑人的非法捕杀行为,而没有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遭捕杀的结果,则不能形成该罪的客观要件(客观方面)。因为目前我国法律尚无该罪的未遂说,也不存在伤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的规定。故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的补充规定》来看,非法捕杀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是一种结果犯罪。即不管什么人,不论其在何时何地采用何种方式,只要非法杀掉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也不管其捕杀的数量多少,即构成犯罪。当然,紧急避险应另当别论。覃某和覃某1在铁夹子被拖走,预料是野猪等大型野兽时,在“野生无主,谁猎谁有”的占有欲驱使下,相伴持枪上山,共同捕杀。当发现被夹金钱豹后各自开枪射击,致金钱豹受伤逃窜。二人并未就止罢休,而是继续在密林中追赶国家重点保护的金钱豹,并对金钱豹要害部位开枪,造成金钱豹当场毙命。此结果是受诉法院判案定罪所把握的主要事实依据。
2.特殊性和偶然性是判案从宽处罚的情节。
覃某、覃某1非法捕杀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发生在鄂西南老少边穷的长阳土家族自治县的荒凉山寨。大山深处虽曾开展过普法教育,却是只触皮毛,而难动筋骨,法制建设仍很落后。居民的法制观念淡薄,特别是对有关野生动植物保护法规知之甚少。土家族人公认能捕杀食人的虎豹豺狼是山寨的豪杰,土家的英雄。像覃某、覃某1这样,未取得公安部门颁发的持枪证和林业部门颁发的狩猎证而非法持枪进行违法狩猎的,在土家族山寨仍然不少,甚至可以说比比皆是。受诉法院充分考虑案发的特殊情况,在量刑上予以从轻判处,并结合覃某、覃某1的实际状况判处缓刑,其意义不仅在于执行了党的“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而且更有利于宣传法制,增强民族团结。
覃某在森林中设置铁夹子,其意在于捕猎野兔、獐子等常见的野生动物,未曾想到捕杀虎豹等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铁夹子失踪后,覃某、覃某1仍估计是野猪等一般大型野生动物被夹带走了。二人的犯罪行为属于狩猎中偶然捕杀金钱豹,这比专门进行捕杀金钱豹等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的社会危害性小。判案时,合议庭采纳辩护人的建议,把这种偶然性作为量刑从轻情节加以考虑,体现了人民法官尊重事实、严肃执法的工作作风。
(王争)
案例来源:中国高级法官培训中心,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中国审判案例要览:1997年刑事审判案例卷》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第240 - 242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