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故意杀人案
案由:
故意杀人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6)刑终字第260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6年07月02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佚名 单位:
赵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赵某目无国法,因嫖娼染上性病后,不但不悔过自责,还产生残害青年妇女的恶念,以杀人泄愤,作案11次,杀死10人,重伤1人,后果是十分严重的。而且赵某作案手段十分残忍,犯罪气焰十分嚣张,每次作案后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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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1996)刑字第53号。
二审裁定书: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6)刑终字第260号。
2.案由:赵某故意杀人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施成光、韩晓红。
被告人(上诉人):赵某,男,31岁,云南省大理市人,无业。1996年6月15日因本案被逮捕。
一审辩护人:姜文信云南省大理市坤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黄德春;代理审判员:张义标姜略。
二审法院: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华;审判员:梁子安;代理审判员:石映谊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6年6月24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6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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