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某等故意杀人、抢劫、非法捕杀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
案由:
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文书字号: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1996)青刑终字第74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6年07月09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钱应学 单位:
1996年7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北京公布了4起涉枪犯罪案件的审理结果。其中,青海省化隆回族自治县农民韩某伙同马某及王某等人,持枪潜入可可西里禁猎区,大肆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珍稀野生动物,抢夺枪支弹药,并开枪杀害玉树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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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青海省玉树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1996)玉刑初字第03号。
二审判决书: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1996)青刑终字第74号。
2.案由:韩某等故意杀人、抢劫、非法捕杀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青海省玉树藏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李成宝,代理检察员周永文、许小兵。
被告人(上诉人):韩某(经名:牙某),男,45岁,回族,青海省化隆回族自治县人,农民。1995年9月5日因本案被逮捕。
一审辩护人:翟淑桂,青海省玉树藏族自治州治多县司法局律师。
杨志高,青海省玉树藏族自治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上诉人):王某,男,43岁,回族,青海省化隆回族自治县人,农民。1995年9月5日因本案被逮捕。
二审辩护人:金成青海省玉树藏族自治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杨志高,青海省玉树藏族自治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马某(经名:买某),男,28岁,回族,青海省化隆回族自治县人,农民。1995年9月5日因本案被逮捕。
一、二审辩护:段富荣青海省玉树藏族自治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杨志高,青海省玉树藏族自治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复核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青海省玉树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布松;审判员:次程次尕。
二审法院: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钱应学;代理审判员:李得义刘守珍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6年3月20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6年7月9日(依法延长审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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