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故意伤害案
案由:
故意伤害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文书字号: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1996)川法刑一终字第905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6年09月12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安志民 单位:
1.本案于1996年9月19日下午6时30分向李某送达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1996)川法刑一终字第905号执行故意伤害犯李某死刑命令时,李某当即对其本案事实、证据提出异议;检举揭发与本案有关的陈某1(在逃)涉嫌诈骗犯罪。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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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1996)绵刑一初字第44号。
二审裁定书: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1996)川法刑一终字第905号。
2.案由:李某故意伤害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四川省绵阳市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害人):赵某,男,44岁,汉族,四川省大邑县人,绵阳市朝阳机械厂工人,住绵阳市游仙区。
委托代理人:张进绵阳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害人):左某,又名左某1,女,43岁,汉族,个体户,四川省绵阳市人,赵某之妻。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害人):陈某,男,40岁,汉族,个体户,四川省安县人,住安县。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兰某,女,27岁,回族,四川省北川县人,被害人王某之妻,该县纸厂工人,住该县。
被告人(上诉人):李某,男,32岁,四川省北川县人,住该县。1983年8月23日,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1988年8月23日减刑一年释放。1995年12月18日因本案被逮捕。
一、二审辩护人:包建锐、杨浜泉,绵阳市涪城区第三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德才;代理审判员:罗泽刚张洪明。
二审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曾寿金;审判员:唐秀英;代理审判员:陈峰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6年8月13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6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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