闫某强奸案
案由:
强奸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文书字号: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1996)刑终字第448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6年11月27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张则善 单位:
根据我国1979年《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强奸罪的成立,行为人在主观上必须有奸淫的目的,在客观上采取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才能构成强奸罪。行为人闫某,有奸淫被害人武某1的目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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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1996)刑初字第190号。
二审裁定书: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1996)刑终字第448号。
2.案由:闫某强奸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山西省太原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南明。
被告人(上诉人):闫某,男,28岁,汉族,山西省古交市人,工人。1996年10月5日因本案被逮捕。
一审辩护人:李华山西并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上诉人没有委托辩护人,自己行使辩护权。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则善;审判员:陈端正韩利民。
二审法院: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晓云;审判员:肖献群李明。
复核审法院: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晓云;审判员:肖献群李明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6年11月6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6年11月27日。
复核审审结时间:1996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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