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某绑架勒索案
案由:
敲诈勒索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巩义市大峪沟乡岳寨村

郑州法衡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6)豫刑一终字第112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6年05月02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阎泉水 单位:
本案主要涉及的是在案件审理中如何正确定性的问题,即定故意杀人罪或者绑架勒索罪。在案件审理中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姜某因欠人钱无力偿还,遂产生绑架勒索钱财之心,以拿信为由将被绑架人骗至村委会其住室内,乘其不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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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996)郑刑初字第49号。
二审判决书: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6)豫刑一终字第112号。
2.案由:姜某绑架勒索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余斌。
被告人(上诉人):姜某,男,21岁,汉族,巩义市大峪沟乡岳寨村农民。1995年7月17日因本案被逮捕。
一审辩护人:张传廷郑州法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俊才;人民陪审员:杨勇李清稳。
二审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宗洲;审判员:曹发春;代理审判员:宣学伟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6年3月22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6年5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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