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等拐卖妇女案
案由:
平等就业权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6)吉刑终字第255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6年09月10日
法官解说
法官: 冯彦彬 单位:
本案对王某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1991年9月4日公布实施)施行前后分别实施的拐卖妇女行为应如何定罪处罚,存在两个争议问题:一为是前后两段行为分别定罪按数罪并罚处理,还是按连续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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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1996)吉刑初字第69号。
二审裁定书: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6)吉刑终字第255号。
2.案由:王某等拐卖妇女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吉林省吉林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孙阿金。
被告人(上诉人):王某,男,28岁,汉族,吉林省蛟河市人,农民。因本案于1994年3月21日被收容审查,同年7月30日被逮捕。
一审辩护人:马骏吉林市正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辩护人:丁凤礼吉林市丁凤礼律师事务所律师。
何长春,吉林市第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唐某,男,28岁,汉族,吉林省蛟河市人,农民。因本案于1992年6月13日被收容审查,因病于同年12月15日被取保候审,1994年4月8日再次被收容审查,同年7月19日被逮捕。
辩护人:林王根吉林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某1,男,28岁,汉族,吉林市人,工人。因本案于1992年6月13日被收容审查,同年12月8日被取保候审,1994年3月29日被再次收容审查,1995年5月29日被逮捕。
辩护人:高士军吉林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宋某,男,26岁,汉族,吉林省蛟河市人,农民。因本案于1994年7月26日被逮捕。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永力;审判员:王吉海;代理审判员:黄明。
二审法院: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赵兴武;代理审判员:许日王松岩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6年3月29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6年9月10日(依法延长审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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