韦某等被控诬告陷害宣告无罪案
案由:
诬告陷害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来宾县来宾镇工商所

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县律师事务所

来宾县来宾镇工商所

来宾县律师事务所

来宾县青峰林场

文书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96)柳地刑终字第31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6年11月07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蒙加兰 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而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县人民法院的判决不当。
按照我国《刑法》的规定,诬告陷害罪是指用各种方法手段捏造犯罪事实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且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案中,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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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县人民法院(1996)来刑初字第48号。
二审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96)柳地刑终字第31号。
2.案由:韦某等诬告陷害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韦志蒙、肖隆波、杨节亮。
被告人(上诉人):韦某,曾用名韦某1,男,36岁,壮族,广西来宾县人,中专文化,来宾县来宾镇工商所干部。1996年2月6日因本案被逮捕。
一、二审辩护人:李志坚,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县律师事务所律师。
卢森福,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上诉人):韦某2,别名韦某3,男,40岁,壮族,广西来宾县人,高中文化,来宾县来宾镇工商所干部。因本案于1996年2月10日被逮捕。
一、二审辩护人:吴启登来宾县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辩护人:黄恒友,来宾县青峰林场法律工作者。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黄干胜;审判员:覃宏清;代理审判员:谢丽行。
二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合义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离军;代理审判员:夏雪刚李德彬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6年4月8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6年11月7日(经院长批准,延长审限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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