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某敲诈勒索案
案由:
抢夺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法院(1996)刑初字第184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6年12月05日
法官解说
法官: 姜超 单位:
对本案犯罪人的定性,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有不同意见。检察机关以抢夺罪对行为人纪某提起公诉,而人民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对其进行定罪处罚。我们认为,人民法院对本案的定性是正确的。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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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法院(1996)刑初字第184号。
2.案由:纪某抢夺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沈清华。
被告人:纪某,男,43岁,汉族,黑龙江省五常市人。1996年8月29日因本案被逮捕。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姜超;人民院审员:徐桂兰汤淑华
6.审结时间:1996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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