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故意毁坏财物案
案由:
破坏交通工具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文书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96)百中刑初字第73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6年12月09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任小婴 单位:
区分故意毁坏财物罪与破坏交通工具罪的界限是正确处理本案的关键。
故意毁坏财物罪与破坏交通工具罪的区别是:破坏交通工具罪,是指故意破坏火车、电车、船只、飞机,足以使其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故意毁坏财物罪,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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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96)百中刑初字第73号。
2.案由:李某破坏交通工具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百色分院,代理检察员袁铭。
被告人:李某,男,1957年3月出生,壮族,广西德保县人,中专文化,干部。1996年6月12日因本案被逮捕。
辩护人:刘仲甲广西第三律师事务所律师。
黄荣绍,德保县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任小婴;代理审判员:黄海钢陈眺东
6.审结时间:1996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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